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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4起“双罚”!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来源:红网 作者:杨艳 编辑:高芹 2023-10-26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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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0月26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范警元)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现将入选9月份全省典型案例(共12起)中的“4起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强力推进“精准执法”,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一、邵阳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7月11日,北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邵阳市某气体有限公司的石油液化气车间后侧方与氧气充装车间之间实体墙设有一道双开门,经查实,现场与评价报告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一致,存在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8月2日,北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邵阳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北塔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云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永定区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7月20日,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加油站4个储油罐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不一致。经查,安全加油站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汽油罐2个、柴油罐2个,单体罐容30立方米,经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地下储油罐地质雷达探测,4个储油罐单体储油罐体积40立方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7月24日,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查处,7月25日,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加油站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负责人魏某云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桂阳县青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8月1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桂阳县青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367回风巷东北方向原富民矿盲斜井和+356中段、+257中段、+172中段巷道不在延伸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开采范围;风井+356中段、+257中段、+172中段回风巷安装有3台提升绞车,将主回风巷道作为提升运输巷道使用,与技术改造延伸工程初步设计中“将+367风井作为矿山的回风井和一个安全出口”不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356 中段、+257 中段、+172 中段巷道的生产作业行为,拆除矿山在+367回风巷道及盲斜井中安装的3台提升绞车,恢复主回风巷道通风功能。8月3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桂阳县青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桂阳县青兰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邓某亮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湖南华垣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尾矿库未按设计进行回采等案

4月4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华垣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阅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方案,库内回采顺序为先内后外,先库后坝,先上后下,分层开采,但现场施工采取的库内全面回采,已造成尾矿库最后一级子坝内坡完整性和稳定性被严重破坏,坡面拉沟现象严重,局部已发生塌陷;坝顶内侧出现大量纵向裂缝,局部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坝顶局部积水;坝坡排水沟部分淤堵或损毁,坝坡排水不畅;洪水工况下库内50米干滩长度不能保证;环库截排洪沟未按设计完成,且局部淤堵严重等违法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项、第(二)项、第(八)项,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违法施工。6月12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湖南华垣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尾矿库未按设计进行回采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华垣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某尾矿库未按设计进行回采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公司作出停止施工,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分管负责人向林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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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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