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警示!株洲曝光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聂千川 谭江波 欧阳海波 编辑:任欣蓓 2023-05-26 06:01:2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5月25日讯(记者 聂千川 通讯员 谭江波 欧阳海波)5月25日,株洲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芦淞区某公司提供场地给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储存醇基燃料案

2023年1月,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醇基燃料“打非治违”行动时发现一处非法储存醇基燃料场所后对该场所进行查封,对现场非法储存的醇基燃料予以收缴并进一步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发现,该处场所是某公司闲置场地,2022年5月某公司在知道储存醇基燃料单位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2万元/年的价格租赁给该储存醇基燃料单位使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攸县张某等人非法开采案件

2023年1月30日,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攸县某铁矿上面羊场一井口(已关闭)有非法开采痕迹,经走访调查,该铁矿负责人谭某伙同张某、谢某、洪某四人共同在该铁矿上面羊场非法开采。开采中谭某安排谢某找来熊某等三人负责井下开采,并安排谢某将该铁矿的雷管炸药共计10箱炸药和275发雷管卖给熊某等人用于废旧铁矿的非法开采。共计非法开采596桶(重量476吨)铁矿。

攸县应急管理局初步调查后于2023年2月3日把相关线索和有关情况移送公安局,经过审查,公安部门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谭某、谢某、洪某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熊某采取行政拘留,该铁矿被公安部门停止爆破作业,并被处行政罚款伍万元处罚。

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改变工房用途等案

2023年2月份,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某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在该厂32 号空筒插引工房(该工房1栋4间,危险等级:1.3级),左侧第1间后方储存引火线3箱(该引火线存储工序危险等级:1.1-2 级);6号封口中转工房(危险等级:1.3级),在内存放引火线 10 坨(该引火线存储工序危险等级:1.1-2级);2.出饼工位(危险等级:1.1-1级,该工序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员工李某某未持证上岗作业。经调查,该厂存在改变工房用途,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员工李某某在该厂为杂役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因出饼工位人员不够,该企业并临时抽调其在出饼工位作业。

该花炮厂私自改变工房用途、未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未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峰区某商店烟花爆竹零售点不符合安全条件案

2023年1月,石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田镇马鞍社区马鞍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商店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附近未设置集贸市场而现在周边新建了集贸市场,属人员密集场所,零售点与集贸市场距离只有80多米;原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零售点同栋建筑物内无人居住,检查时发出经营点的建筑物内有人员居住。该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安全条件已不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石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烟花爆竹零售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株洲某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3 年3月,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株洲某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一家企业5#厂房维修项目,现场发现四名焊接作业人员周某、刘某、陈某、刘某无焊工证作业且作业时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及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罚则,对株洲某服务有限公司处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株洲市某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3月,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对株洲市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有2个隧道窑,经查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43/T1557—2018),附表表A.1《工贸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目录》,隧道窑系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在隧道窑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规定,天元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相关罚则,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聂千川 谭江波 欧阳海波

编辑:任欣蓓

本文为应急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aq.rednet.cn/content/646749/69/12691630.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应急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