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从4月份各地推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中选取5起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对外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必追责”,强化安全法制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动员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坚持“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一、张某平非法采矿案
2023年3月8日,接群众举报,武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甸镇古凼村三组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一采石点1台挖掘机正在凿石作业、1台挖掘机正在给货车装运石块。经查,张某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自1月27日起,以承包武冈市牛犇种养殖有限公司牛场建设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采石销售,已营利8000元,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暂扣采掘运输工具。3月27日,武冈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平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张某平未经许可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鉴于其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撤出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具,非法采矿销售持续时间短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情形,武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朱某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燃料油)案
2023年4月10日,接群众举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汨罗市神鼎山镇政府和神鼎山派出所经过10天的地毯式摸排蹲守,在神鼎山镇新龙村查获一处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点,现场发现存有疑似化学品的油罐4个(100吨油罐1个、50吨油罐3个)和计量表、油气管道以及其他相关设备若干。经查,疑似危险化学品和油罐以及设备为汨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滨所有,油罐内所存物品抽样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燃料油),4个油罐中存有危险化学品(燃料油)114吨。朱某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6月以每年5万元租赁新龙村村民江某兵的厂房,自制100吨油罐1个、50吨油罐1个,购买50吨油罐2个。11月份从江苏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价值65万元循环油、芳烃类、白油等原材料,按照3.3:2:1.5的比例合成新的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燃料油),准备进行销售。该非法储存、生产的厂房系密闭空间,未设置检测、通风和消防设施,电气设备未采取任何防爆措施,未设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油罐的厂房距离107国道约14m,与最近的周边民房间距为27m,周边有学校、建材公司、地磅厂等单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汨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撤出作业人员,对非法储存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4月14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朱某滨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燃料油)进行立案调查。
朱某滨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油罐距离107国道14m,与最近的周边民房间距为27m,周边有学校、建材公司、地磅厂等单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4月14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汨罗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燃料油)一并移交。4月17日,汨罗市公安局对朱某滨以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4月27日,朱某滨被刑事拘留。
三、秦某琼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2月6日,接群众举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沅江驾校训练场附近废弃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存放一个改装的储存罐,罐内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品。经查,该厂房内的储存罐及所储存物品为沅江市泗湖山镇护华洲村居民秦某琼所有,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储存罐内储存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汽油)。秦某琼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1月5日起,从益阳某油贩子处购买了2万余元汽油,储存在改装的油罐内进行销售营利,已销售6000余元,油罐内还储存有1.6吨汽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汽油)予以查封扣押。
秦某琼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3月6日,沅江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沅江市公安局,4月14日,沅江市公安局对秦某琼以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
四、临澧县某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超核定药量储存等案
2023年3月7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澧县某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淋海工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1间危险等级为1.1-2回收粉工房限药量200kg,超药量300kg;1间危险等级为1.1-2散热工房限药量500kg,超药量230kg;1间危险等级为1.1-2包装工房作业时载有黑火药的转运板车进入工房,擅自改变工房用途;8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淋海工区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改正。3月8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澧县某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超核定药量储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新员工培训学时未达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临澧县某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超核定药量储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新员工培训学时未达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吴某秀非法经营非法烟花爆竹案
2023年2月1日,接群众举报,凤凰县吉信镇吴某秀销售非法烟花爆竹,导致一群众在燃放过程中被炸伤。凤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吴某秀经营的南杂店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二楼存放有豪门礼炮、大吉礼炮烟花爆竹56件等。经查,南杂店经营业主吴某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1月份一次性从凤凰县乔某军烟花爆竹经营店购买价值1.4万元的烟花爆竹(其中外包装为“战神二代”的烟花爆竹0.15万元)进行非法销售营利,非法销售所得1.1万元。外包装为“战神二代”的烟花爆竹经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非法储存的56件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暂扣。2月6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南杂店经营业主吴某秀未经许可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南杂店经营业主吴某秀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凤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物品,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吴某秀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致使购买人在燃放过程受伤,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凤凰县公安机关。3月7日,凤凰县公安局对吴某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吴某秀已被刑事扣留。
凤凰县乔某军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4月26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乔某军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