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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重点问题解读之四
2022-12-13 16:44:44 字号:

四、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来源:湖南发改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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