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四、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来源:湖南发改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