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瓦斯爆炸、顶板坍塌……警惕违规操作,防范煤矿领域事故风险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丽璇 2025-11-24 09:53:37
时刻新闻
—分享—

为提升企业职工和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出“除事故隐患,保人民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系列解读视频10期,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讲解、三维动画等形式,解读危险化学品、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推动企业一线员工及社会大众学习掌握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应急救援技能,提升群防群治能力。

瓦斯爆炸、顶板坍塌、水害、火灾……事故从来不是偶然,每一次违规操作,都可能点燃事故的引线。

安全规程不是束缚,而是生命的保障。防范煤矿领域事故风险,必须严格遵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安全转化为本能意识和习惯,一起来学习。

瓦斯爆炸、顶板坍塌……警惕违规操作,防范煤矿领域事故风险

企业要牢记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明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重点解读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专家解读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1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


图片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应停止用电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图片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应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3.0%,但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1.5%,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应停电撤人。


图片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专家解读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1.本条中“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进行井田水文地质勘探,或者未查明矿井充水水源、导水通道及充水强度,不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或安全生产建设要求。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突水水源、突水量与勘探报告差别较大,或出现新的含(导)水构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一步复杂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未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图片


(3)未查明井田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地下水补、径、排等水文地质条件。

(4)没有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或者故意降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级别的。

2.本条中“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的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或者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


图片


(2)采空区、废弃老窑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未进行综合探查,或者未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或未对受采空区积水影响的煤层编制分区管理设计并划分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1.本条中“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指配备了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防治水工作机构,该机构可为独立机构,也可与矿属地测部门合署办公。

2.本条中“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是指该队伍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探放水工作仅允许该队伍施工,在非探放水期间允许该队伍承担其他施工作业。

3.本条中“专用探放水设备”,是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探放水工作仅允许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在非探放水期间允许专用探放水设备用于其他工程。


图片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图片


“接近”是指采掘工作面达到探水线位置。探水线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和强度等参数计算确定。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有关规定,以下位置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图片


(2)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小于20米的。

2.本条中“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变动或者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1.本条中“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矿井井口或者其他导水通道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可能导致降水灌入井下的。

2.本条中“强降雨”,一般是指暴雨及以上等级的降雨。其标准也可由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本条中“永久排水系统”和“延深到设计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是指《矿井初步设计》《延深水平设计》中设计的正规排水系统,其水仓容积、水泵、排水管数量和排水能力及配套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


图片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不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的,或者备用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的,或者检修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不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的。

2.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排水管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不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不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的。

3.本条中“主要排水系统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不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不足的。


图片


计算方式如下:V=2(Q+3000)

公式中V为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按m3计算;Q为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按m3计算。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未采用地表水体迁移(或改道)、疏干老空水、注浆改造(或截流)等措施改变其水文地质性质、消除水患威胁的。

你,学会了吗?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丽璇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应急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