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人员赵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赵某从事电焊作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该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以及钎焊作业。本案中,该公司安排作业人员赵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