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温州消防消息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
一厂房发生火灾
经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处置
现场明火被扑灭
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
火灾原因为作业人员王某某
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施工
飞溅的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王某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
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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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