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省应急管理系统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严厉的手段、最顽强的干劲,强化“打非治违”,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现将入选9月份全省典型案例(共12起)中的“4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例”予以公布,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全省强力推进“精准执法”,严打非法、管好合法,形成严抓严管强大声势,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一、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7月21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官街道何桥村何桥路伞家冲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厂房内现场查获“哈爱士”75%乙醇免洗消毒液生产线1套(生产设备包括储水罐3个、搅拌罐1个、抽料泵4台)、镇痛冷冻喷雾剂的生产线2套(生产设备包括灌装机2台,共用原料汇流排设备1套)、95%乙醇消毒液原料12桶(160kg/桶)、“哈爱士”75%乙醇免洗消毒液成品240箱(30瓶/箱,500ml/瓶)以及镇痛冷冻喷雾成品50瓶(每瓶净含量108g,主要成分为丁烷、丙烷)。经核查,该厂房及生产设备、原料、成品为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抽样经检测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22年底从长沙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25桶(160kg/桶)95%乙醇原料,通过勾兑进行生产消毒液,现已使用95%乙醇原料13桶,非法生产的“哈爱士”75%乙醇免洗消毒液成品240箱(未销售)。2023年2月24日,慈辉公司又替长沙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镇痛冷冻喷雾剂,因设备问题只生产了50瓶即自行停止了生产行为,代工生产的镇痛冷冻喷雾剂储存在仓库中未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扣押。7月21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物品,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望城区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5万元奖励。
二、虞某根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醇)案
接到群众举报,8月11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汨罗市打非办对大路铺社区船形山三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查获4个圆形不锈钢材质罐(每个容量2吨)、1个方形不锈钢材质罐(容量2.5吨)、50斤塑料质壶4个,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醇)10吨。经查,自建房内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醇)及储存器具系虞某根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乙醇),其闪点17.5℃。虞某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00年开始利用其经营的“老酒酒行”门店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乙醇);2023年8月10日,又以每吨7200元价格从虞某胜处购买9.6吨危险化学品(乙醇)储存在租用的自建房内,以每公斤赚0.8元差价进行非法销售营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储存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乙醇)予以查封扣押。8月16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对虞某根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醇)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虞某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乙醇),涉嫌危险作业罪,且该储存仓库为木质顶棚的砖混结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现场无任何安全措施;储存点有居民区、厂房、公路等人员、车辆密集场所,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9月5日,汨罗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材料证据和查封扣押的装置物品移送汨罗市公安机关。9月11日,汨罗市公安局对虞某根以涉嫌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虞某根已被刑事拘留。
三、彭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硫磺)案
接群众举报,6月28日,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九二五社区双江路进行安全检查,在一仓库内现场查获工业硫磺207包(10.35吨)、食品添加剂硫磺749包(37.45吨)。经查,仓库及仓库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硫磺)系彭某所有,彭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先后6次以每吨1240元价格从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购入工业硫磺和食品添加剂硫磺54.146吨,并以每吨1300元价格销售给常德市某竹业有限公司、鼎城区黄土店镇某顺竹经营部,已销售4.346吨,违法所得5649.8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对非法经营储存的物品予以查封扣押。6月28日,赫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彭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硫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彭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硫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赫山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649.8元,处10.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益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0.3万元奖励。
四、道县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8月2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道县机关加油站开展执法行动,发现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经查,该加油站在监管部门对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出提示函后,仍未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已非法销售成品油41400升,涉及金额302436.58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加油设备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8月2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道县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道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局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