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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

来源:红网 作者:邹同柯 易芬 编辑:贺纯 2023-05-15 21:02:4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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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5月15日讯(通讯员邹同柯 易芬)5月15日上午,长沙县江背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在对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工贸企业“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多名员工在开展电焊作业,其中田某、王某两名员工未持证上岗。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聘用员工时,并未主动核实员工是否考取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仅仅只是检验了应聘者的职业技能水平。现有员工田某、王某均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资格证,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便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2023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之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固定证据,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当事无证员工接受进一步调查。

随即,江背镇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危害大,还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的可入刑!”长沙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扎实做好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近日,长沙县安委办收集整理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消防、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水上客运、渔业船舶、农机、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成册,下发供全县参考使用。

下一步,长沙县将加大“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查处力度,强化教育培训,通过聘请专家专题解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提升企业发现问题、自查自改的能力,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本质安全、辖区平安稳定。

法条链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红网

作者:邹同柯 易芬

编辑:贺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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