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天心区铁腕推进“双百行动”,查处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案

来源:红网 作者:王思维 编辑:王顺祥 2023-04-10 20:56:43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4月10日讯(通讯员 王思维)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深入推进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近日,执法人员在对天心区某酒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问题。

经查,发现该酒店主要负责人董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目前,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董某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相关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下一步,天心区将持续以“强执法防事故”双百行动为抓手,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督促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来源:红网

作者:王思维

编辑:王顺祥

本文为应急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aq.rednet.cn/content/646748/54/12548437.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应急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