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五、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来源:湖南发改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