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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这些安全培训造假行为被查处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姜雯婕 2022-11-14 16: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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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四川省眉山市

9月,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山东烟台市

6月,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0家企业共被处以18.6万元罚款。

案例三 湖南省长沙县

湖南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山东日照市

今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五 河北石家庄市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

抽查2021年调岗人员“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0年11月、2021年2月”两次安全培训的讲师均为“李林”,查阅“李林”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入职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毕业时间为2017年),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5条“培训教育管理”9中“安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的要求。

抽查“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1年4月29日调岗前记录显示自2021年4月21日至28日,接受车间级安全培训36学时、接受班组级安全培训24学时,培训教师均为张新勇,不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六 山东省滨州市

山东滨州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为员工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实际57分,而记录为61分,被滨州市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99万元。

案例七 江苏昆山市

5月14日,江苏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八 浙江嘉兴市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浙江省嘉兴市

2020年7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浙江省台州市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福建省

3月7日至8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华电福新周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培训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采取机考模式,2月18日记录的钟某某共11名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满分100分,检查组3月8日抽取该项目部上述11名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情况复查,现场重新考试后11名员工考试成绩无一人满分,并有一人不及格。3月8日的抽考试卷内容均属入职人员必须掌握的安全教育知识,大部分内容与2月18日的机考考试内容一致,且从3月8日现场抽考情况看,部分参加考试人员不会使用安全培训机考答题器、不会使用机考系统。以上情况证实该项目部218日上述11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机考成绩全部为100分的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调查认定,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记录不真实,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复查情况与档案记录不符。依据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应急管理部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针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主要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

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甚至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不严格,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培训,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处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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