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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2022-11-14 0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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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在棋梓镇客运中心查获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3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湘乡市公安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这是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今年下半年办理的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系列案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927日下午2时左右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棋梓镇人民政府电话报告,棋梓镇客运中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进行救火过程中发现客运中心旁边的门面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获悉案情后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湘乡市公安局赶赴棋梓镇客运中心进行现场核查与处置。经对棋梓镇客运中心内18个门面核查后发现其中第2个门面为起火点里面存有烟花爆竹,第45618号门面内也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97而门面分属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当即依法依规对门面内497件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安全转移至专用仓库

李某、刘某某、魏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客运中心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1026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4湘乡市公安局对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分别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图片

本案李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三人较为特殊其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场所在棋梓镇下的村组而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仅限于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和储存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本案案发地在棋梓镇镇上的客运中心并非其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法而其行为还直接威胁到客运中心人员、乘客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其储存场所附近已发生火灾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均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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