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 通讯员 郭新辉 吕静 长沙报道
今年4月,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的7项法定职责,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7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例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立即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经查,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明确了法定代表人、部门经理和安全生产主管的职责,未明确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仅有安全教育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等5项制度,缺漏较多;单位未制定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无2022年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和使用台账、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结果
“我本身对安全生产应履行的职责不太清楚,有的工作没形成书面记录、有些资料不健全。”当执法人员询问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为何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周某无奈作答。
2022年5月26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予以罚款2万元。
周某迅速按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问题清单进行了整改,并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整改复查验收,也于2022年6月6日自觉交纳了罚款。
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周某向执法人员保证:“我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完善所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来源:红网
作者:郭新辉 吕静
编辑: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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