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24日讯(记者 杨艳 通讯员 王炎坤)日前,华容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犯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施行以来,华容县办理的首例安全生产领域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2021年3月26日上午,华容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烟花股开展例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有疑似“流动车”加油现象。华容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严密摸排,第一时间锁定了流动加油车及车主周某某,现场查获非法改装加油车一辆(车内安装加油机1台和储油罐1个)。经调查取证,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存在“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封并拆除了非法经营的设施设备,消除了安全隐患。
3月30日上午,华容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议,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等相关负责人对周某某涉嫌安全生产危险作业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会商研判,锁定了危险化学品检测和经营现场周边安全风险评估两个关键证据。
4月14日,华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县公安机关移送了涉嫌安全生产危险作业犯罪的相关证据。华容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周某某违反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规定,犯罪证据确凿,于4月2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中,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存在极大的现实危险与社会危害。华容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应急部门与县政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积极推动行刑司法衔接,主动锁定“危险作业犯罪”关键证据,打响了“安全生产领域有现实危险行为”依法入刑“第一枪”,有效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犯罪行为。希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普法宣传与教育,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有效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广大市民的安全守法意识,全面实现“百日安全无事故”目标。
来源:时刻综合
作者:杨艳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