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金属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铁架作业的员工林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林某某进行电焊作业。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80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焊接作业是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金属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林某某进行电焊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