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以案普法 | 当心!腌制池也会中毒!
2025-11-19 08:46:45 字号:

以案普法 | 当心!腌制池也会中毒!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4日,某果蔬公司蔬菜腌制池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该公司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吴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耿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罚款2139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耿某某罚款16616元。

专家评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吴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耿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