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提起上诉。
2023年8月16日,芷江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县公安局移送的李某违规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违法线索。经大队核查,李某将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场所设置在砖木结构民房内,该场所耐火等级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不具备防灭火功能且与四周的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
李某擅自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且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芷江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李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9月18日,芷江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8日,芷江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0日,芷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当庭宣判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来源:芷江融媒
编辑:曾拥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