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工贸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赵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赵某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力举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挺在事故前的两道安全“屏障”,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提高,切实减少安全事故,避免财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其中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某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依法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