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街道某村146号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某石油化工公司租用该场所储存约29吨易燃危险化学品,包含200升桶装二甲苯47桶、二氯乙烷40桶、正丙酯31桶、乙酯27桶;3升桶装二甲苯141桶;1升塑料瓶装二甲苯160瓶。该临时仓库四周墙面3米以下为水泥砖墙,上部为彩钢瓦搭建,面积约450平方米;仓库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等安全设施、设备;仓库远离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当日该公司将上述危险化学品全部转移至专用仓库存放。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9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性质,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危险化学品,不能与普通的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符合规范标准的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明确了相关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规定仓库储存设施应该满足防火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