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5年9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大模型筛查线索,对某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磷酸、硫酸、硝酸等危险化学品出售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五金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储存有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139.82万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该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9.82万元,并罚款17.6万元。
专家评析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磷酸、硫酸、硝酸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属于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磷酸、硫酸、硝酸等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姜雯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