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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两次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被重罚!
2026-06-17 15:36:54 字号:

以案普法 | 两次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被重罚!

案件事实

2024年2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烟花鞭炮经销部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经销部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储量200箱,但现场超量储存烟花爆竹1325箱(盘),超过核定标准的662.5%,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清点后,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随后将查扣的烟花爆竹转运至专用仓库内进行安全保管。另查明,该经销部在2024年2月5日由于超量储存,已经受到过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处理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某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经销部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烟花爆竹中合法来源的638箱予以返还并退还批发企业,对无检封标识、来源不合法的烟花爆竹交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置。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该经销部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核定标准的662.5%,情节严重,且该经销部在2024年2月由于超量储存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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