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解决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应急管理部党委将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经过动员部署、自查自改、集中检查、督导互查等各阶段任务有序开展,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典型违规案例(第一批),现予以公开通报。
一、出租出借资质及人员挂靠案例: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人员挂靠案
根据多方举报线索,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到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恒科”)现场调查,发现其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挂靠(双社保,非专职);(2)利用设立分公司出租出借资质,中化恒科在全国设立了16家分公司,总公司每年对分公司收取10万到35万不等的管理费,并对分公司承接项目按照60%比例抽成;(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处罚
中化恒科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9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撤销中化恒科安全评价资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例: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阳光”)的《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诚”)在2020年先后为包括康缘阳光在内的三家公司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期间并未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也并未派出评价人员,实际撰写报告、收取费用的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上述三份安全评价报告有多处存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企业现状不符的情况,宁夏智诚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
宁夏智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部分要求,2021年7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智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评价资质的处理措施。
三、出具有重大疏漏的评价报告案例: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案
山东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力”)2020年10月编制的《招远市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牛草涧矿区(扩界、扩能)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主要包括:(1)未对矿山库存储量进行符合性检查;(2)未说明标高装载系统的作用、缺少对标高装载系统的符合性评价;(3)法规标准引用出现错误;(4)内容表述前后矛盾。
处罚
山东信力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2021年5月,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山东信力罚款3万元、对该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冒用他人签名案例: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允许工作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签名案
6月30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长丰”)对张家口市怀安县万和加油站、平顺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安全现状评价业务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允许他人冒用评价项目组组长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签名,涉嫌代签;(2)评价人员对勘验现场未录制影像资料;(3)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处罚
沈阳长丰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9月,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沈阳长丰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案例: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能保持安全评价资质条件案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信如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信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2021年2-3月期间,该公司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不足30人,未能保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2)项目组组成人员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3)未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4)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5)对区外安全评价报告底数不清、评价报告处于不受控状态。
处罚
内蒙古信如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2021年8月,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信如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内蒙古信如已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保持条件,其安全评价资质于2021年9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