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1年7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县中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7月13日,该局对此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湘潭县中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销售,员工周某飞、王某平从事焊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中周某飞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要求进行复审已过期,王某平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无效证件,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作业。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解析
根据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查明的事实,湘潭县中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机械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该单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还会对他人和周围的设备、设施等造成重大的危害。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种作业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十几类,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目录中的一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本案中该公司焊工周某飞虽然取得过《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在2018年12月就已到期,且未按规定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审;该公司焊工王某平提供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信息查询平台”经查询,没有相关的培训、考核合格记录。依据法律规定和调查事实,可以认定湘潭县中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某飞、王某平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该违法行为系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即在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之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规定进行处罚。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53号)规定,依法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件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