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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明知重大事故隐患不消除,从重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2025-12-17 1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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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员工赵某某无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经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殷某某早在2024年10月15日已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报告,赵某某无证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李某某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致使赵某某无证上岗的危险行为长期存在,直至检查当日仍未落实整改。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赵某某进行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6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罚款50000元。

专家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赵某某从事焊接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明知赵某某无证焊接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仍默许其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中“合理”存在近1个月之久,始终不闭环整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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