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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2025-11-18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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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审核某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为学员申报预约的特种作业初训考试材料时,发现提供的学员培训学时不满足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要求的最低学时,遂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教学,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要求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为该批学员重新培训后再申报考试。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培训机构罚款9000元。

专家评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制定。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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