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混班培训,档案未按一期一档要求建档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机构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7.1条规定,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以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档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可单独存放),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进行理论培训的,档案还应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培训机构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混班培训,培训档案未按照“一期一档”要求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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