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14时许,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公安局接到石潭镇发生森林火险的报警电话。接警后,民警赶赴火警现场开展工作,及时锁定了造成此次森林火案的违法行为人谷某某。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谷某某,从株洲县某煤矿宿舍,乘车到达湘潭县石潭镇一处山林为其母亲上坟祭祀。谷某某发现其母亲坟边杂草丛生,便萌生想要清理周边杂草的想法,由于其没携带除草工具,于是用随身携带来的打火机将其母亲坟墓边的杂草点燃进行清理,以致引发森林火险,所幸石潭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扑救,才未酿成大祸。
谷某某在明知该处系山林且又处于禁火期间内,仍侥幸认为不会造成森林火险,导致约3亩左右山林被烧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被烧毁山林处的生态修复费用。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的,构成失火罪。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来源:湘潭县公安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