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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3日!罚款400元!湖南多人因这种行为被罚

来源:湖南消防 编辑:姜雯婕 2025-08-15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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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看似不起眼的“未做到”

却往往是

火灾事故的罪魁祸首

近日

郴州资兴市某公司车间内

电焊工谭某某

在顶棚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时

火花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引发火灾

所幸在场工人扑救及时

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和重大财产损失

经火灾现场勘查和询问

起火原因为

电焊工谭某某

进行电焊动火作业时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

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消防监督员联合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当即对谭某某

及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开展现场普法与批评教育

明确阐明该行为

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并责令相关人员立即进行整改

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郴州资兴市东江派出所

依法对谭某某实施了

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谭某某的案例绝非个例

前不久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开展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检查中

同样发现一装修工程

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消防监督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承揽该装修工程的蒋某,在明知施工人员冯某某未取得焊工证的情况下,指使冯某某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违规动火施工作业,且施工作业现场未落实防护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常德市消防救援支队

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分别给予冯某某、蒋某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教训就在身边

学习刻不容缓

安全生产不仅需要技术支撑

更需要法律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莫让火花变“祸”花

动火作业时一定要做到安全第一

各企业单位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苗头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来源:湖南消防、郴州消防、常德消防)

来源:湖南消防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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