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底,开展工贸行业“钢八条”“铝七条”“粉尘六条”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回头看”,全面消除“钢八条”“铝七条”“粉尘六条”及重大事故隐患,推动相关重点工贸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成果,切实兜牢防范重大事故的底线。同时,进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化“回头看”督导检查。
(一)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冶金企业
1.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3.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三)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
6.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五)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轻工重点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六)《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10号令)规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