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湘潭市安委办、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发布2023年一季度办理的五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通过集中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
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涉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施等违法行为被罚款17万元主要负责人同时被罚3万元
2022年11月21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储存、使用异氰酸酯组合料等原辅材料均存在毒害性和腐蚀性,未针对以上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原辅材料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明确的安全存储条件进行存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该企业作出1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何某某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三项违法行为被罚款3万元
2023年3月3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肖某某、李某某、黄某三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装配车间吊装区域、氧气和混合气体存放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编制应急预案前未进行应急资源调查。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该企业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雨湖区陈某某涉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被罚款4.5万元
2023年1月13日,雨湖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繁白路和平村下烈马善17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陈某某租用当地村民三间民房作为仓库,非法存储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陈某某作出4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002.5元、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被罚款2万元
2023年2月28日,雨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一间喷漆室,但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机械行业第7条之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该企业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湘潭市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储存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被罚款5000元
2023年1月13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市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为了方便工程车内部加油,在未获得相关职能部门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储存柴油,其储存柴油的容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就投入使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对该企业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