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5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氮机及灌装工艺系统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制氮机及灌装工艺系统,并限期整改。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醇基燃料仓储销售,2015年建设的项目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并投入运营。2023年7月,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投资20余万元扩建制氮机及灌装工艺系统,用于给醇基燃料罐加注氮气,该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压缩氮气”(CAS号7727-37-9)的生产工艺,属于扩建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扩建项目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但该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结合该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考虑该公司积极配合查处、投资额较小(20余万元)等情节,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罚款2.1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扩建制氮机及灌装工艺系统,但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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