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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高处安全作业要审批!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2026-01-13 0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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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4年9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醇精馏技改项目东侧现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未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实该公司2人在甲醇精馏技改项目东侧二层钢构(4.5米)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

处理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该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化工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1.6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给予警告,并罚款3700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中4.6规定:“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高处作业未按照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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