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特性,非法售卖、寄递、运输行为触碰法律红线,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本期结合典型违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广大经营商户、从业人员及群众认清违法危害,坚守法律底线,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案件基本情况
近期,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查处一起多次违法的危货运输案件,坚持依法处罚与整改教育相结合,推动隐患整改清零。
经查,2026年4月,浏阳某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喻某某多次违规承运超出车辆运输资质范围的危险货物,且存在危险货物运单虚假填报、货物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累计违法8起。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合并处罚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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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一
不能超越许可资质运输危货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红线二
危险货物运单严禁弄虚作假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红线三
多次、重复违法属于法定从重裁量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醒:各危货运输企业务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匹配车辆、规范如实填报运单,建立运输台账自查自纠,切勿心存侥幸、反复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浏阳发布
编辑:姜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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