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营造安全稳定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我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下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突出“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明确化工园区、企业风险等级,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整治。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制定认定评估导则,2021年4月底前完成认定评估并公布化工园区名单。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按照“强制先于推荐、层级高的先于层级低的、特殊先于一般、新标准先于老标准”的原则及适用范围选择适用标准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落实管控措施。市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指导督促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不断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制度,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险性、毒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化工园区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设立,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加强研制开发过程安全管理,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应达到100%。加强全省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推进化工园区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督促生产、贮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仓库和专业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严格落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深入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节管理排查整治,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督促企业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作出安全承诺;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技术支撑,有序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将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纳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各环节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对接社会诚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引导相关企业加快危险化工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探索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路径,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全面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全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化工园区、医药生产企业集聚地、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依托危险货物生产、运输企业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队伍。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实训演练,提高专业队伍综合救援能力和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国家安全管控要求,加强对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进一步健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压实责任,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局队合一”体制。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口码头和物流堆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相关安全监管机构和专业执法力量。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复训不少于2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化工骨干企业双向交流学习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分级分类动态全覆盖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
各市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