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发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昨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提醒: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突出问题,作出了修改完善。”据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与实际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数量之间存在差距,折射出当前国家不断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与部分地区过度依赖监管执法、“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同时存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的“负能量”,将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是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以“民生刑法”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成为全民共识的再次发力。
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三类可直接入刑的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据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的有关安全生产条款,依法提高了违法成本,并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补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的情况,前移追责关口,不仅对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也彰显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与信仰导向。本次修法,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意味着将“结果犯”调整为“危险犯”,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制度创新,同时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来源:时刻综合
编辑:姜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