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办﹝2017﹞4号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安监局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聘用在省安监局直管行业和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含职业卫生,下同),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安监局建立省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分行业领域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10名专家。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四条 省安监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省安监局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省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和换届等日常工作。省安监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信用评价机制,专家信用作为表彰奖励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选聘的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主动接受省安监局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四)各级安监部门(含直属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专家库。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填写《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附件1),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安监局。
(二)审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局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三)聘用。省安监局专家办颁发专家聘书,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任期5年,聘用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全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规划、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咨询工作。
(二)参与安全培训,舆情引导,安全文化建设咨询。
(三)参与安全科技、监管能力建设等安全生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参与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现场核查。
(九)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承担省安监局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主动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在执行指派任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委派单位和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六)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九)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十)其他应当遵循的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专家派遣
派遣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统一派遣的原则。
(一)处室申请使用专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2),送专家办。
(二)专家办根据《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需求,从专家库中按超出实际需求2名的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供使用处室选择。
(三)使用处室选定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通知专家办统一派遣。单次使用专家10人∙日及以上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库外专家,库外专家原则上是国家安监总局专家库和外省省级安全生产专家、或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
(五)专家参与政策咨询、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投资项目评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使用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专家、设计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出具的技术资料的审查、现场核查;所有专家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专家派遣
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处室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商专家办确定专家立即开展工作,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应按程序补填《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及时对《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情况进行确认并送专家办申请支付专家劳务费。
第十五条 专家经费
(一)省安监局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专家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二)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按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专家,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向专家办提出下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和专家劳务费预算,专家办汇总后报局相关会议审批实施。
(三)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1330元/人•天、中级职称的1130元/人•天执行(包括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领取费用以工作日计算;单次使用2天(含)以上的,由专家提供有效的劳务票据(受票单位为“湖南省安全技术中心”,或由专家办代开)。
(四)专家劳务费由省安全技术中心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统计并及时支付。
(五)专家办应为专家库专家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每年综合使用处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安监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表彰工作成绩突出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省安监局,并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1年内3次不能接受省安监局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
(九)专家信用评级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鼓励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专家派遣程序使用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湖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 《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
3. 《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报销表》
湘安监办﹝2017﹞4号文件附件2--《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审批单》.docx
湘安监办﹝2017﹞4号文件附件3--《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报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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