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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烟花爆竹企业被湖南省安监局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刘郁蕾 2017-03-15 09: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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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据湖南安监消息,日前,湖南省安监局发布2017年第2号公告,对去年四季度及今年以来烟花爆竹“双随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告指出: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省安监局对醴陵市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了5轮“双随机”执法检查;2017年1月9日至13日,对浏阳市、醴陵市、苏仙区、永兴县、祁阳县等5县市部分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执法检查。两次“双随机”执法共检查烟花爆竹企业59家,其中生产企业54家、经营批发公司4家、零售经营点1个。

  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烟花爆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监〔2017〕1号),对醴陵市丰达烟花鞭炮厂等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祁阳县星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12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移交属地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公告指出了4家被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事实和处罚依据:

  1. 醴陵市丰达烟花鞭炮厂。经查,该厂5名合伙人分别利用核准的厂房设施独自生产鞭炮。因生产条件受限,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过核准的最低限药量生产,未经设计和通过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擅自在90号机械装药机北面建设5栋建筑作为爆竹生产用。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十条、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数违法行为并罚,决定责令醴陵市丰达烟花鞭炮厂限期改正改变工房用途的违法行为,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4个月,并处罚款6万元。

  2.醴陵市腾飞花炮厂。该厂3名合伙人分别使用核准的药混合、组装装药等工房,共用包装、组盆等工房各自独立生产烟花,以“醴陵市腾飞花炮厂”的名义各自对外销售。因生产条件受限,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超过核准的最低限药量、超过核准定员作业,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亮珠生产线生产带亮珠组合烟花。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数违法行为并罚,决定责令醴陵市腾飞花炮厂限期改正违法使用亮珠线生产和生产含亮珠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4个月,并处该厂罚款6万元。

  3.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该厂2名合伙人分别使用核准的厂房设施各自独立生产鞭炮。因生产条件受限,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过核准的最低限药量生产,私搭乱建,3处建(构)筑物未纳入安全设施设计、7处改变原通过审查的设计。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数项违法行为并罚,决定暂扣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4个月,责令立即拆除未纳入设计的建筑物,并处该厂罚款6万元。

  4.醴陵市国申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将工(库)房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资质的个人独自生产组合烟花;公司3名股东利用核准的厂房设施独自生产组合烟花,并以“醴陵市国申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名义独立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数违法行为并罚,拟责令醴陵市国申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发包、多股东独自生产违法行为,处该厂罚款20万元、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至有效期止(2017年1月20日),没收所得租金7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处罚款1.8万元。租赁厂房设施生产烟花的自然人汤某,未经批准,假冒他厂厂名和商标,自行组织资金、人员和原材料生产组合烟花,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拟决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罚款9万元,并没收现场查封的组合烟花300件(价值约1.24万元)。

  公告指出了12家移交属地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事实和处罚依据:

  1.祁阳县星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产品,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数项违法行为并罚,决定责令祁阳县星光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超许可范围的B级组合烟花,没收并销毁非法产品135件,并处该厂罚款3万元。

  2.浏阳市马安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盛装药物,药物中转间超限量储存。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条、第4.6条,第9.3.1条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四款,数项违法行为并罚,决定处浏阳市马安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3.祁阳县桥兴烟花炮竹厂。该厂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超限量生产储存鞭炮半成品。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条、第4.3条、第4.5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数违法行为并罚,决定处祁阳县桥兴烟花炮竹厂罚款5万元,责令其拆除与现场不符的工房。

  4.苏仙区新兴爆竹厂。该厂超限量储存爆竹成品、改变工房用途生产爆竹。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数违法行为并罚,决定处苏仙区新兴爆竹厂罚款1万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5.醴陵市板杉和平花炮厂。该厂超限量储存药物、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第(二)项,决定处醴陵市板杉和平花炮厂罚款3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6.醴陵市白兔潭罗平花炮厂。该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超员生产鞭炮。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安全技术规范》第4.5条、第5.3.3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白兔潭罗平花炮厂罚款3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7.醴陵市湖湘引线厂。该厂超限量储存药物、严重改变工房用途生产引火线。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安全技术规范》第4.2条、第4.3条、第4.5条、第4.7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款,决定处醴陵市湖湘引线厂罚款3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8.醴陵市王仙镇大和鞭炮厂。该厂晒场超限量储存药物、在未经设计的晒场外晾晒引火线。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条、第4.13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王仙镇大和鞭炮厂罚款1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9.醴陵市华盛出口花炮厂。该厂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超限量储存鞭炮半成品。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华盛出口花炮厂罚款2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0.醴陵市浦口蓝星出口花炮厂。该厂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超限量储存鞭炮半成品、超定员生产鞭炮。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浦口蓝星出口花炮厂罚款1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1.醴陵市浦口南中引线厂。该厂严重改变工房用途、超限量储存药物、超定员生产引火线。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浦口南中引线厂罚款1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12.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该厂烟花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未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3条、第4.4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处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罚款3万元,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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