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企业向相应安监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市州或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民爆物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报告。
二是切实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在停产停建前要降低库水位,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强化值班值守,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三是严格停产停工矿山复产复工验收。需要复产复工的应制定落实复产复工方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向相应安监部门报告。停产6个月以上需要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评价;停建复工的非煤矿山,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通知强调,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要结合打非治违、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加强对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专项清理,已经停产停建的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停产停建矿山台账,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