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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2018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徐放 2016-03-14 16: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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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2018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攻坚克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按照原部署,整顿关闭和攻坚克难工作2015年底结束(国家新增重点县的攻坚克难工作除外),但由于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层薄弱,制约和影响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攻坚克难仍然任重道远。
  
  为实现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顺延至2018年底,在抓好40个重点县(市、区)攻坚克难工作的同时,大力推动全省其他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攻坚克难。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2016-2018年湖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2016-2018年湖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以下简称攻坚克难)提质提升,夯实重点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湘办发电〔2014〕120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湘安〔2014〕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三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等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整顿关闭、提升办矿规模和办矿水平为突破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以开展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矿井通风、防治水、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道路上顶、尾矿库按设计筑坝排尾等关键环节专项整治为契入点,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以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机械化、科学化为方向,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为路径,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基层基础工作和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①到2018年底,关闭矿山400座以上,其中2016年关闭矿山不少于200家,2017、2018年每年关闭矿山不少于100家;全省40个重点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今后每年可适当调整,以下简称重点县)矿山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10%以上;②全面消除露天矿山的“一面墙”开采,彻底整治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不合格的矿井,全面规范尾矿库的筑坝和排尾行为;③所有矿山均依法依规配备或聘请技术人员,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28类设备和工艺;④全省中等以上规模和省属以上矿山达到二级标准化;⑤重点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⑥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到2018年底,全省全年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重点县事故死亡人数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50%以上;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攻坚任务
  
  (一)深入推进整顿关闭工作
  
  1.严格矿山总量控制。各地应对新设矿权进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新设矿权;确实需要新设的,应实行“开一关一”。继续强力关闭规模小、服务年限短、隐患多的矿山,强制关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规模以下矿山。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县级政府要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吊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凡未由县级政府按程序做出关闭决定的,一律不纳入当年整顿关闭完成任务的统计。
  
  2.积极推进资源整合。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85号)要求,重点抓好省政府挂牌督办的10个重点整合矿区(雨湖区鹤岭锰矿区、祁东鸟江大岭铅锌矿区、城步县清源锰矿区、临湘市官山肖家坡矿区、临武县香花铺矿区、桂阳县青兰多金属矿区、慈利县大浒矿区白竹峪矿段、沅陵县柳林汊矿区金矿区、冷水江锡矿山矿区、花垣县李梅铅锌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的资源整合对象。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组建强有力的整合工作队伍,制定扎实有效的整合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配套措施,切实打好重点矿区资源整合攻坚战。
  
  3.建立健全整顿关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矿权新设、延期、扩界联合预审、会审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小型非煤矿山正常退出机制。
  
  (二)全面深化“打非治违”
  
  1.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依法落实地方政府“打非”责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探)等非法生产行为;重点治理图纸造假、图实不符、不按设计开采、不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打非机构,完善部门联动、巡查督查、举报奖励、通报约谈、严格追责等工作机制。
  
  (三)深化关键环节专项整治,严防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1.深入开展通风专项整治,严防中毒窒息事故。一要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及时封闭废弃巷道,设置警示标志。二要强化通风安全管理,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反风试验。三要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2.深入开展提升运输专项整治,严防坠罐跑车事故。一要按期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二要严格落实提升运输设备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严防带病运转。三要加强对主提升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应对紧急状况的处置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四要定期检测检验。提升人车、钢丝绳、防坠器、防跑车装置等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按法定周期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3.深入开展防治水专项整治,严防透水事故。一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水文地质构造情况,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汇水面积和水利工程的现状,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及相邻矿山的老窿积水区、可疑积水区,对矿井井田范围内构造、导水钻孔和含水层水等灾害因素,提出预测方案,建立健全防排水系统。二要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患威胁的矿井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实行“先探后掘采”,必要时采取帷幕注浆堵水等有效措施,严禁顶水作业;三要完善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确保供电安全。四要严格执行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加强汛期值班巡查,密切关注井下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必要时必须停产撤人。
  
  4.深入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一要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标注井下作业地点、巷道、空区与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关系,标明井下采动影响地表范围,并及时更新。严禁在大面积采空区内进行削边采矿或削采保安矿柱。二要严格落实采空区处理措施,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必须按设计落实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凡不对采空区进行处理的,不得进行生产。三要严格执行开采设计。矿山必须按设计执行采场各参数,严禁超高超宽开采。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具备放顶条件的,要编制放顶计划,按期强制放顶;不具备条件的,连续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要采取隔离措施,并安装可靠的顶板位移监控、监测设施,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空区的观测、预报工作;要完善采空区观测、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台帐,严格监控,发现异常要立即停产撤人。
  
  5.深入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墙”专项整治,严防坍塌事故。一要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开采,所有露天采石场必须做到运输道路上顶、由上至下开采、超前剥离到位,严禁掏采,严禁在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二要严格执行开采设计,开采顺序及开采参数必须按设计执行,确保台阶和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三要加强监测监控。要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并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四要加强排土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设计修筑防护设施,严格按设计排土,建立定期观测制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排土场边坡坍塌或形成泥石流造成安全事故。
  
  6.深入开展尾矿库按设计筑坝排尾专项整治,严防溃坝事故。一要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强化安全监测。要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四)积极推进“五化”建设,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1.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
  
  ⑴严格执行《湖南省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湘国土资发〔2015〕28号),督促企业实现规模化开采。现有矿山生产规模未达到最低标准的,必须通过资源整合、扩界、加大投入、加强技改等方式达到要求,否则不再办理采矿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
  
  ⑵对申请新设砂石采矿权的,要严格进行踏勘选址,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对可以整体开采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对不宜整体开采的山体,原则上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不得以山脊线作为矿界。
  
  ⑶积极推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督促存在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相互开采存在隐患的矿山整合优化生产系统。
  
  2.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⑴矿山企业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履行设计审查、验收和行政许可手续,确保按设计建设和生产。
  
  ⑵地下矿山必须按设计和标准选用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设备,建立并确保机械通风、排水、提升系统正常运转。
  
  ⑶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运输道路上顶。
  
  ⑷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及达标升级工作,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档次,由低级标准化向高级标准化迈进,大中型矿山和省属以上矿山要达到二级标准化。
  
  ⑸在实现全面达标的基础上,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重点,深化细化标准化工作,把企业达标标准细化到每个专业、系统,并推动岗位员工标准化作业。
  
  ⑹加强地下矿山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无尾矿山建设。
  
  3.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⑴积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⑵在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推广应用充填采矿技术、反井钻机一次成井技术。大中型矿山逐步实现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等设备自动化改造。
  
  ⑶鼓励采用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小断面采掘、运输机械设备。
  
  ⑷强制露天矿山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
  
  ⑸推动采掘施工队伍等矿山工程建设、服务单位,针对井下天井施工、巷道掘进等高危险作业,采购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组建专业队伍为矿山企业服务。
  
  4.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⑴加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运行管理。成立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根据矿井开拓开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系统设置,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⑵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区的尾矿库必须建立并确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
  
  ⑶鼓励非煤矿山依托安全避险及在线监测系统、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矿山进行数字化矿山建设。
  
  ⑷实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的联网。
  
  ⑸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安全法规标准数据库、隐患排查治理报送监管信息平台和预警发布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信息系统。
  
  5.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⑴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采矿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⑵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矿山企业要有规范的办公、学习培训及资料管理场地,制定并落实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等各项基础资料收集管理制度。
  
  ⑶加强企业图纸实测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中大型矿山测绘上图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小型矿山每季度至少一次,且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⑷规范和完善技术管理。地下矿山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布置采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⑸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班组建制,落实班组长现场管理责任,大力推广现场安全确认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设立相应的安全文化理念标语牌、警语牌、亲人寄语、事故案例、安全图片等,在有安全危害可能性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附近,设置体现安全文化理念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把“精、细、实、严”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
  
  ⑹加强外包队伍的管理。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的有关要求,严把资质及安全准入关,严格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鼓励非煤矿山企业组建自己稳定的采掘施工员工队伍。
  
  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统一题库考试,统一实操考试,严格实行80分合格线,严格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不上岗。
  
  ⑻新进职工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
  
  ⑼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对查出的各项隐患企业应及时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切实做到闭环管理。
  
  ⑽确保在明显位置挂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有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等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⑾加强检查考核,严防“三违”。建立完善企业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加大“三违”监督考核力度,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或停工强制性学习等措施,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三、工作责任及主要攻坚措施
  
  (一)各市州政府要将攻坚克难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协调和考核,推动攻坚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县市区要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联合工作机制,深化各项工作。
  
  (二)省安委办将组成5个督导组,对14个省级重点县开展驻点督导,并对26个市级重点县进行抽查(具体分工见附件2)。各市州安委办也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县市区的工作督导。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通过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攻坚克难取得实效。
  
  (四)攻坚战期间实行定期调度、抽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安委办每季度调度,每年年底进行抽查,定期向重点县所在市州党委、政府通报攻坚工作情况;对攻坚措施落实不力、应关未关、应停未停、应整未整、放低标准条件、任务进度严重滞后或事故超控的重点县,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严格问责。对重点县发生的一般事故全部由省安监局跟踪督办。
  
  (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大力支持重点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重大隐患治理和机械化改造。
  
  (六)省、市州安委会将攻坚克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认真总结前两年攻坚克难工作,对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攻坚克难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攻坚克难思想更统一、目标更明确、措施更有力、机制更完善、效果更明显。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煤矿山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打非治违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潜在的资源开发利用、地方经济发展格局、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问题,确保攻坚克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为总抓手,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入开展整顿关闭和攻坚克难工作。要强化法治观念,通过依法整顿,依法治安,严格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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