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开发区,广汽菲亚特井井有条的现代化工厂流水线。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住友橡胶湖南有限公司,参观者正参观企业的安全生产体验室,在这里能模拟出各种工伤事故发生情景。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参观者正实地仔细观摩现代化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原《安全生产法》(简称原安法)制定于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法在实施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从今日起,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重新发布实施,它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等具有重大意义。
长沙市安委办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有关机关和部门要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执法规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推进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和监管措施到位,做好行政执法和事故追责有关工作。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学习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自身防范能力,并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 增加和完善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在新安法具体的修改内容中,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
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增加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的相关规定
新安法通过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完善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完善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完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完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依照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完善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完善事故查处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增加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B 创新建立的法律制度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决定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C 10项法律规定得到强化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安法总则第三条中明确“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
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重大,强化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促使其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一是强化了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强化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三是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不力的处罚。四是强化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本版撰文:通讯员 张海蛟 记者 周丛笑
本版摄影:记者 陈飞(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