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主动提出关闭整合建议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甄别,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或整合建议,主要包括:多次超深越界拒不整改及一年内2次超深越界;存在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又难以整改到位;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存在重叠;采矿权周边存在煤炭探矿权;资源枯竭且深边部不能增加资源储量;采矿权设置在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自然保护区设置在后等。应通过关闭、整合等措施,把突出问题一揽子加以解决。
2006年以前,湖南依法设立了一批商业性煤炭探矿权,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全省74个此类探矿权尚未处理到位。关于这一部分探矿权的处置办法,《通知》遵循的原则是“逐一核实”,要求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逐一核实后,报请当地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处置意见: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条件的转为采矿权;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探明资源达不到2006年前的产业政策要求,经国土资源部门提示已主动放弃权利主张的,依法注销不予补偿;建设单位已给予压覆资源补偿的无偿退出;其他的探矿权依规定补助退出。
关闭矿山不能遗留威胁生命隐患
关于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通知》要求,一方面是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查扣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待县市区政府做出关闭矿山决定后,持收缴的采矿许可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面组织治理矿山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关闭矿山不能遗留威胁人民生命的隐患。矿山应负责治理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并经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方可退付备用金;不自行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使用其备用金组织开展治理工作。
退付矿业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要求关闭矿山按已处置资源储量的未开采储量计付应退价款,补助退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取得成本全额退付,勘查工作费用按财政部门预算标准予以补助。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应退价款以及备用金,将一次性退付给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缴入市、县财政的,市县政府负责退付。
整合改造后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在保留矿山规模开发、规范开发问题上,《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明确规定,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关闭整合实施方案作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矿业权设置、矿区范围调整的依据,不再编制审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和总体方案。
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此次关闭退出、资源整合和改造升级后,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扩界或增划资源。请各地充分调查矿山扩界、整合资源储量基础,在关闭方案中编制扩界、整合内容。扩界方案一般应明确矿山规划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深度、矿区面积、保有资源储量及规划生产规模等。涉及扩界内容的应由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参与编制方案,并附资源扩界论证报告及有关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