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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闵美颖 2014-05-24 1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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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好尺子指清路子
  
  ——解读《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
  
  编辑整理/黄雄桂生周洋
  
  日前,湖南省安监局出台《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局为促进安全监管行政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的一次大胆创新。
  
  关键词:清晰明了
  
  《办法》共8章50条,对行政检查的概念及原则、检查人员条件、行政检查内容、联合执法、行政检查计划编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行政检查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堪称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的行为规范和培训教材。
  
  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为例,《办法》要求“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年度行政检查的对象、时间、频次、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分行业领域进行了细化,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每年应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应2次-4次”。
  
  《办法》强调: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
  
  《办法》还给行政检查开了绿灯,明确指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不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度检查次数和月度检查时限的限制”。
  
  《办法》规定了可启动联合执法的5种情形,并指出:“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发现应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章行为,由有权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下达行政执法文书,但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5种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
  
  关键词:严格规范
  
  以前,由于没有专门的行政检查法规规章,湖南省各地的行政检查程序不完全统一,致使各地对现场检查、现场处置、到期复查等法定程序执行不规范。今后,这一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比如:湖南省安监局在近年的执法质量考核中发现,现场处置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处置决定错误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办法》第三十一条专门对5种现场处置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处置决定以及适用的执法文书作出了明确规定。
  
  检查人员有了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办法》要求,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实施行政检查的辅助工具。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2名以上人员参加。
  
  检查中如何固定证据?《办法》对现场勘验要求、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照片拍摄等方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方法固定证据的,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经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
  
  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机关可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定检查人员进行单独行政检查时,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设定了督促检查、考核评议等制度,明确了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督促检查方法,规定了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承担法律责任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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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种情形可启动联合检查
  
  未依法取得多个部门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相关证照但不符合安全条件,依照职责分工属于多部门分别依法处理方能有效治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机关进行“三同时”审查批准(或备案)和验收擅自投产,需要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行政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需有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应当采取联合检查的其他情形。
  
  5种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
  
  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限期排除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类合并执行的;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5种现场处置措施
  
  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当场纠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必要时间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15天;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失效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避免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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