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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出台举措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徐放 2014-06-26 0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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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据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消息 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4〕19号),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县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促进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势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县乡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薄弱,无人管事、无钱办事,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加强县乡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举措。
  
  《意见》要求,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在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将其转为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任务较重的重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有关待遇及经费按现行政策落实。各类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和大型农(林)场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纳入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意见》强调,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监管任务重、人手少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补充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一般可配备2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较重并单独设置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所需编制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内调剂解决。注重从大专院校招考(聘)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选调懂业务、年纪轻、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围,建立定期轮训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制度。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意见》规定,加大基层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需的人员、工作、装备等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留缺口。要根据辖区人口数、涉危企业数和安全生产任务情况,安排落实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管控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兑现举报奖励、开展宣传教育等。应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伤预防。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硬件建设,保障其办公基础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市、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财政适当补助,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硬件建设达标。
  
  《意见》要求,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同为分管行业领域直接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乡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评估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文明建设考核、社会治理创新考核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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